哲学全书·第一部分·逻辑学
正文
第一篇 存在论
(84)
存在是潜在着的概念,或概念的潜在形式,它的各个规定以存在的形式规定,是互相的他物,而它们以辩证形式互相规定的过程就是向他物的过渡。这种过渡一方面是概念的向外设定即展开,另一方面也是存在向自身的深化。存在概念的阐发会扬弃存在的直接性,进而成为存在的总体。
按:黑格尔的“总体”是什么意思呢?总体是绝对,因而它不仅包含了概念的一个方面,还囊括了互相过渡着的存在概念的各个方面。它是概念在将自身的各个规定性充分阐发了的存在形态,因而也是真理本身。
(85)
这本书中的各个规定都可以被看作关于绝对(上帝)的(形而上学的)定义。在三一体所组成的辩证法的正反合中,第一阶段的规定(正题)是简单的规定因而可以被这么看待,第三阶段的规定(合题)是绝对由简单经由差别完成自相联系的返回也可以被这么看待。但第二阶段的规定(反题)作为绝对处于差别中的规定只是有限事物的定义。当然,绝对如果在命题中作为主词来成为一个定义,它必然和(即便是有限事物的规定)的谓词有着关系。但在这样的命题中的主词不过是一个本身没有得到规定的基质,相比于表达出思想的谓词只不过是(想要表达出)的思想,它实际上没有表达出它的思想,因为它还只不过是一个直接性,因此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重要。
按:上一段所说的其实是,当我们说“绝对是XX”时,好像绝对有很多的性质,它一定比绝对的一个侧面更为重要,因而仿佛是思想本身;但这样的思想并不是真理本身。事实是,正如黑格尔在后面所讲的,一个命题的形式一定是表现出了主词和谓词之间的差别,在这里谓词才是真正的思想所在,而前者虽然囊括了后者的思想,仿佛是后者分析出了前者的一个要素,但作为主词的前者这时还只不过是一个未被规定的基质,它即便囊括了思想,在我们考察它的这个命题之时还只不过是一个意谓(intended)的思想,它还没有将它的规定性作为直接性暴露给我们。因此,规定是必要的,一个概念在经过辩证运动的过程后回到自身之时,它尽管在语词上毫无变化,我们却经由它的谓词真正了解了它的内涵。对于作为直接性的概念本身和自身返回进而将其所有环节把握在自身的概念的区别的混淆,应该是现在很多人鸡同鸭讲产生谬误的一大原因。
(附释)
存在论包括质、量和尺度。当尺度在质或量上超出自身时,它们便不再是自身,就开始向尺度进展。这三个存在形式是最初的因而也是最贫乏和抽象的。直接的、感性的思维意识主要是局限于质和量的抽象规定,它在材料上是最具体的因而同时也是最丰富的,但它的内容却是最贫乏和抽象的。
A. 质
a. 存在
(86)
纯有作为无规定性的直接性是纯思。它不是任何经过中介的和进一步得到规定的东西,因而构成开端。
中介过程是从第一个环节倒第二个环节的超出,是产生于有差别的东西的过程。而无规定性的直接性无非就是纯有。反过来,存在如果在自身包含中介,那么就是纯思或直观。
绝对是存在。它是最抽象和贫乏的定义,是爱利亚学派所提出的。但我们不能说上帝是一切实在中的实在者(雅各比所述斯宾诺莎语),因为实在已经是映现了的存在了。
(附释1)
纯有是不可感觉、不可直观、不可表象的。它是作为开端的纯思。本质也是无规定性的,但它已经将规定扬弃于自身了。
(附释2)
哲学就是哲学史。准确来说,历史上的哲学采取了绝对理念的各个特殊环节的方式而呈现,就是在辩证发展中先后相继出现的理念的各个不同阶段。
爱利亚学派的巴门尼德成为了哲学的开端。他说:“存在者存在,不存在者不存在”,从而把绝对理解为存在。他第一次认识到哲学是思维,把纯思作为认识的对象。
意识的其他内容不是在存在之外。存在并非固定和终极的东西,而是立即辩证地转化为无。任何其他的作为开端的范畴其内容不过恰好就是存在。
(87)
纯有是纯粹的抽象,因而是绝对否定,它作为直接性即为无。
绝对是无。即,自在之物是没有得到规定的东西。存在与无之间的差别是单纯的意谓,它们实际上是一回事,是空洞的抽象。而想要在存在和无中寻找固定的意义的冲动则是存在与物的进一步发挥的必然性本身。深化存在规定的反思是逻辑的思维,它使这些规定以必然的方式产生出来。绝对的更具体的定义将存在与物作为环节扬弃于自身。自由作为绝对的肯定性即是否定性即无。
(附释)
存在与无的差别一开始只是潜在的。“意谓”的意思即为一件事物的规定性还只是潜在的,还没被设定起来。差别中的两个东西其一必有另一者所没有的规定性,但在有与无作为无规定性的差别中,它们的差别就不可能是实际的差别,而仅仅是意谓的差别。实际的差别总是指示着一个东西将差别中的双方囊括于自身。但有与无却没有这样的共同基础。
佛教徒认为上帝是无,而将这个主张贯彻到底就意味着自我毁灭。
(88)
存在与无是相同的东西。存在和无的真理是两者的统一即变易。
(说明)
1.主张存在与无的统一性和主张它们完全不同是一回事,因为它们的差别是直接性的对立,是不可言说的东西,是单纯的意谓。
2.日常意义中的“有”与“无”并不是就其真正的意义而言说的,因为对具体事物存在的意义的探讨更多的是就其与特殊的目的的联系而言的。具体存在的内容早已超出了有与无的抽象本身及其对立而混杂着内容丰富的差别,因而不能和现在所讨论的纯有和纯无混淆。
3.纯有和纯无并不是不可表象的,或者说人们可以对于它们有着无限多的表象,最多不过是没有从这种表象中意识到它就是有与无的概念的例证罢了。对于任何表象的分析都会同时得到其存在与无的规定。它们并没有在这个表象中分离,而是统一于变易。
4.统一并不是单纯抽象的统一,说统一了扬弃了对立双方无非是说它将对立的差别和同一囊括于自身,因此统一应该在同时现存的和设定的差别中被把握。变易不仅是有和无的统一,还是自身内的不安息,在自身中自己与自己对立。而特定存在只是在统一形式中的变易因而是片面和有限的。
5.变易的原理(有过渡到无,无过渡到有)和泛神论的物质永恒性原理(从无不能产生任何东西,某物只能产生于某物)相对立。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考察了后者,认为物质永恒性原理实际上取消了变易而只保留了抽象知性同一性因而是错误的。(按:在本质论的“同一”环节中,黑格尔也考察了这一点,说,“没有人会按照抽象同一性来说话”。)
(附释)
变易是第一个具体的思想。相比之下,有和无是空洞的抽象。存在只能在于是变易,因为变易作为有是空洞的无,作为无是空洞的有。而这种在无中存在于自身的有(存在经由无的自身返回)即为变易。变易是统一中的差别,因为如果没有差别概念便又会返回到抽象的存在。变易即是以自己的真理而被设定的存在。
(按:第二段是在讲思维的无预设性如何通达思维与存在的原始统一)
对于经由反思规定的存在,我们只能说它是全然同一和肯定的东西。但是思维也至少是这样的东西。在这里,我们就不由得发现思维与存在都具有相同的规定。但这种规定性并不是具体的东西,而对于存在我们所讨论的都是抽象的东西。因此“上帝的存在”是一个自身矛盾的命题,并没有什么意义。
变易既是第一个具体的思想规定,也是第一个真正的思想规定。它对应于赫拉克利特所说的“一切都在流动”[[西方哲学原著选读#^f93a78|(赫拉克利特原文)]]。相反,爱利亚学派则将空洞僵硬的存在看作唯一真理。对于此观点,德谟克里特所说的“存在不比非存在更胜一筹”恰恰说出了纯有与纯无的统一性。
b. 特定存在
(89)
在变易中,无论是和无统一的有还是和有统一的无都无法保持自身,它们都只是消逝中的东西,因而变易由于其自身的矛盾而退化为特定存在(定在/限有)。在特定存在之中,无论是有还是无都得到了扬弃。
(说明)
只有真理性才构成知识的基础。任何事物之中都存在矛盾,而抽象知性的弊病就是指坚持一个概念一方面的规定性而极力否定其另一方面的规定性,而这也是芝诺所陷入的观点。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绝不是单纯的否定,而是由否定进展到将肯定和否定同时扬弃于自身的概念。因此,特定存在是有和无的统一,在这之中这两个规定的直接性在其间的联系中消逝,成为了特定存在的两个单纯环节。在另一个方面,它也具有简单(表面上)的自相统一的形式,是一个(带有规定性和否定性的)存在,也是在存在的形式中被设定起来的变易。
(附释)
变易既是有的自身不安定和无的自身不安定的统一,它就是一个正在消逝着的东西,而这样所产生的结果不是无,而是特定存在,这也是和日常观念相联系着的。
(90)
$\alpha)$ 特定存在的规定性作为直接的规定性即为质,其在这种规定性下的映现成为了特定存在物,即某物。
(附释)
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而量则是与存在外在、漠不相关(indifferent)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为该物仅仅由于其质,而质基本上仅仅是有限事物的一个范畴。因此,质的规定性更多地是在自然界而非精神世界有其地位,其只在后者被某种情绪或意向所浸透时才中成为精神的本质。
(91)
质作为存在着的规定性必然包含着否定性,这种否定性即是外在于质的特定存在即他在。因为,当我们谈到规定性时,应立即注意到,规定性作为一种肯定性确立了一个特定存在的同时也立即是一个否定性,他在(外物)在这种划界的过程中立即作为此在的否定而被设定起来。质相对于这种否定性是实在性。因为这种他在是质的固有规定,所以质便是为他存在。而质的存在相对于质本身与他物的联系而言即是自在存在。
(评:在这里,质的存在(相对于此物的他物)作为自在存在仿佛是一个凭借自身即持存的东西,但要注意到,质的存在同样有着一个质,这样的质同时也是一个为他存在。所以,自在存在本质上无非是为他存在的为他存在,而这就是它的规定性。当这一点被设立起来,它便是存在自身设立起自身的质即自为存在,而这就是自在存在的真理。康德的自在之物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便被瓦解了,因为自在之物并不是不可通达不可规定的世界之后的存在,它同样也有着自身的规定性,那便是它不过是存在自身由于其本性而所必然设立起来的他物。)
(附释)
一切规定性的基础都是否定,而斯宾诺莎也说过类似的观点。抽象知性只把特定事物的存在看作全然肯定的东西,但实际上这种纯存在只不过是空洞的东西。同样地,特定存在自身也蕴含着其否定性,只不过其一开始是潜在的。当它被设定起来时便成为了自为存在。在这里,特定存在的(在日常意义上的)实在性可以被理解为两面,一方面是纯存在的规定性将其规定为特定存在,另一方面,其真理性应被理解为其与其作为其所设定起来的自为存在的本质规定的理想性的符合。
(92)
$\beta)$
参考
[[哲学全书.第一部分.逻辑学 (小逻辑) (黑格尔, 梁志学)(正文).pdf]]